中基协基金产品备案要求
中基协基金产品备案要求
基金业协会修订基金从业人员有关自律规则 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和自律约束11-24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11-24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修订有关问题...
1. 进一步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要求
根据《2022版清单》,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应满足相应要求。这一要求旨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更加严格的筛选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 规范私募基金架构,防范风险
按照新规定,私募基金不得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且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私募基金的架构,防范潜在风险。
3. 完善登记规范标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行为
修订后的《办法》在适度完善登记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键主体作出了规范要求。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4. 调整私募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要求
根据新规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私募股权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也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这一调整旨在提高私募基金的门槛,确保其拥有足够的实力和资金实力。
5. 管理人未及时申请展期或清算的备案暂停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如果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后的3个月内未能及时申请展期或清算,将暂停新产品备案。这一措施旨在督促管理人及时处理到期基金,避免风险。
6. 私募机构人员配置及资金要求
根据新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机构的专职员工不得少于5名,且合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私募机构的合规负责人。私募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也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运作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中基协对于基金产品备案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升级,主要集中在进一步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要求、规范私募基金架构、完善登记规范标准、调整私募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要求、管理人未及时申请展期或清算的备案暂停、私募机构人员配置及资金要求等方面。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基金产品备案管理,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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